黑龙江省勘察设计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8-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员关系管理,切实履行“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社会”的办会宗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黑龙江省勘察设计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省勘察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享有《章程》赋予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三条 协会会员由协会秘书处实行一体化管理。
第二章 会员入会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可自愿申请成为协会会员:
(一)承认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等相关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
(四)与勘察设计行业密切相关的科研及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单位;
(五)长期从事和支持勘察设计工作,热心勘察设计事业的人士。
第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协会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查;
(三)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第六条 会员单位在履行规定的入会程序后,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三章 会员权利及义务
第七条 根据《章程》,会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协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优先获得协会资料刊物的权利;
(六)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协会提请保护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根据《章程》,会员单位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接受并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四章 会员服务
第九条 协会以“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社会”为办会宗旨,在经主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社会组织职能。
第十条 协会为会员单位提供以下服务,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
(一)免费服务类
1.评优推优:会员可免费参加协会组织的“黑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优秀技术成果评定”,推选本省项目参与“全国工程勘察、建筑设计行业和市政公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
2.行业宣传:协会常年接收会员单位的投稿,经审查合格后可在协会网站或微信公众号上免费刊登;协会宣传部门也可免费采编、刊发会员单位的信息。
(二)优先、优惠服务类
1.课题研究:协会根据需要从会员单位中挑选代表性单位和人员参与行业课题研究。
2.标准编制:接受会员单位为主编单位的团体标准立项申请,并在批准后指导主编单位完成团体标准编制、审查和发布等工作。
3.学习和交流服务: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论坛、会议、培训等活动时,享受优先权。
4.优先享受业务范围内以及由理事会决定的其它服务。
第五章 会员管理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名称、住址、资质等级、法定代表人、出任协会和分会职务人员、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更新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出任协会理事及以上职务的人员,原则上应为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且一个单位只能派一名代表出任协会的职务。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应妥善保管会员证书,如有遗失须声明作废,并向协会秘书处申请补发。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协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理事长办公会议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并予以公示:
(一)一年不缴纳会费的;
(二)有严重违反章程及相关分支机构工作条例行为的;
(三)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受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停业整顿、暂扣和吊销其执业资质、营业执照等处罚的;
(四)有严重失信行为,对行业市场秩序造成严重破坏的。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退会或者被取消会员资格后,会员证书自动注销,其在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因不缴纳会费被取消会员资格的会员单位,在足额补交会费后随即恢复会员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如有与《章程》相抵触的表述,以《章程》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协会第十届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