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1-11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建规范〔2018〕17号
各市(地)住建局(委),龙江农垦集团、森工集团: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7〕6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8〕59号),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建设,稳步推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2月28日
黑龙江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
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建设,稳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的申请、评审、认定、公布、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产业基地,是指围绕装配式建筑发展,有明确的发展目标、较好的产业基础、技术先进成熟、研发创新能力强、产业关联度大、注重装配式建筑相关人才培养培训、能够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的装配式建筑产业相关单位。
本办法所称示范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在建或拟建的采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现代木结构以及各类装配式混合、组合结构,使用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工程。
第三条 产业基地类别主要包括部品部件生产类、开发建设类、勘察设计类、施工安装类、科技研发类和综合类。
第四条 示范项目类别主要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在建或拟建的工程项目。
第五条 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本地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的组织推荐、项目实施和日常监管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的评审、发布和阶段评估检查工作。
第六条 对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成效显著、示范带动效果突出的产业基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优先推荐申请省级和国家级相关奖项和荣誉,并在企业资质晋升、信用评价、扩展经营范围、开拓市场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第二章 申请
第七条 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一次,实行自愿申报原则。申报单位向基地或项目所在市(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通过后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直单位可直接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条件
(一) 申请产业基地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注册地与生产厂址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
2.申报单位具有较强的装配式项目实施能力,市场信誉良好,具有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具有先进成熟的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体系,BIM技术应用水平高;
3.部品部件生产类,预制混凝土和钢结构部件生产企业年生产能力应分别在5万立方米和3万吨以上,累计应用建筑项目不少于4个或应用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
4.开发建设类,具有一定的装配式建筑开发建设经验,承担过2个以上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项目或累计开发建设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
5.勘察设计类,建筑、结构、设备、BIM等装配式建筑相关专业配套齐全,承担过2个以上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项目或累计设计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
6.施工安装类,具有二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承担过2个以上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项目或累计施工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
7.科技研发类,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主持过省部级以上装配式建筑相关科研项目或主编(参编)过国家、行业、地方装配式建筑相关标准或具有5项以上装配式相关专利技术;
8.综合类,至少具有部品部件生产、勘察设计和科技研发能力;
9.近两年内未发生安全质量事故。
(二)申请示范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实施周期自申报之日起应在两年内完成项目竣工验收,拟建项目应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2.具有一定规模。其中民用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工业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
3.项目选定的技术体系先进、合理,民用建筑应用BIM技术;
4.民用建筑项目应满足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和我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
第九条 申请材料
(一)产业基地
1.黑龙江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申请表(附件1);
2.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产业基地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目的、意义和实施的必要性,基地基本情况(包括组织机构、人员构成、生产能力等),基地发展三至五年规划,拥有相关技术、产品、生产线及平台的情况,已有的项目、生产、研发经验,创新技术、优势分析,工作目标、进度计划、保障措施等内容;
4.基地管理制度、质量保证体系;
5.工程业绩证明材料,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合同书、竣工验收报告等内容。
(二)示范项目
1.黑龙江省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申请表(附件2);
2.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在建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拟建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复印件);
4.项目实施方案,应包含项目基本情况、示范意义、采用的部品部件类型、技术体系、应用标准、施工工法及要点、装配率计算书、实施进度计划、组织管理保障等内容。
第三章 评审认定
第十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一般由5-7名专家组成,根据申报类型选择装配式建筑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装备制造、科技研发、管理等相关领域的专家。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由主任委员主持评审工作。专家委员会应客观、公正,遵循回避原则,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评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产业基地
1.产业基地是否符合省、市产业布局;
2.产业基地的基础条件;
3.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目标和计划安排;
4.技术体系先进、成熟,部品部件生产情况;
5.人才、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综合实力。
(二)示范项目
1.项目实施方案;
2.装配率达标情况;
3.部品部件选用情况等。
第十三条 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官网上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予以认定和公布,并授发产业基地或示范项目牌匾;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
第十四条 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应是黑龙江省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应按照制定的实施方案做好组织管理,及时总结经验,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所在市(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示范单位未能按照实施方案或有关计划组织工作的,或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市(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在规定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由市(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撤销装配式建筑基地或示范项目的认定。
第十八条 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取消其资格:
(一)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的;
(三)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四)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不再具备示范意义的。
第十九条 省住房城乡和建设厅每两年对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进行一次评估,评估合格的继续认定为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评估不合格的,撤销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