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勘察设计协会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0-29

黑龙江省勘察设计协会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为了使协会公务车辆及驾驶人在日常用车中能够有章可循,加强协会公务车辆管理,确保车辆使用效率和行驶安全,更好地为协会各部门提供优质服务,结合协会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公务车辆日常管理:

1.协会公务车的证照及稽核等事务统一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并定期指派专人负责维修、检验、养护等。

2.协会人员因公务用车须事前向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申请调派,依重要性顺序派车。对于同一方向、同一时间段的派车要尽量合用,减少派车次数和车辆使用成本。

3、对于不按规定办理申请的,并不填报“出车登记记录”的,不得派车。

4、协会公务用车下班不得开回家,在外过夜。下班前公务车要停放在协会车位,并将车钥匙交到协会财务部门管理。

5、在日常公务用车途中,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协会的,要及时向秘书长报告,说明原因。

二、车辆使用管理

1.驾驶人必须具有驾照,严守交通规则。

2.公务车不得借予非本协会人员使用。

3.驾驶人于驾驶车辆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煞车油、电瓶液、轮胎、外观等)。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否则最后使用人要对由此引发的后果负责。

4.驾驶人应将车辆停放于指定位置、停车场或适当、合法位置。任意放置车辆导致违犯交规、损毁、失窃,由使用者赔偿损失。

三、车辆保养管理

1.驾驶人要爱护车辆,精心保养,使车辆保持良好状况。

如需维修,由驾驶人员提出维修申请,经秘书长批准,方可货比三家,选择质量好价格低的汽修厂进行修理或更换汽车零配件,且将换下的废弃零配件保存,由协会统一回收,统一处理。在支付维修费用的同时,要求维修点必须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提供相对应的零配件明细单。特殊原因也必须事后补报,以备协会备案核查。

2.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耗损急需修复或更换零件时,可视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修理,但无迫切需要或修理费超过       

500元时,应与车管专人联系并报请秘书长批示。

3.由于驾驶人使用不当或车管专人疏于保养,而导致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所需修护费,应依情节轻重,由协会与驾驶人或副秘书长负担。

 

四、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1)无照驾驶(2)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

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

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向附近交警机关报案,并即与协会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自行处理后再向协会主要负责人报告。

五、车辆用油管理

财务部门要建立协会公务车辆“出车登记记录”和用油台账,不定期核算、抽查,严格按行车里程与百公里耗油标准核发油料。财务人员要做好出车和加油卡记录,加油卡由财务部门登记管理。

1.副秘书长和财务部门负责对协会车辆的用油进行监督、控制。

2.公务车辆使用人应加强车辆用油管理,节约用油开支,使车辆均能在经济耗油的情况下有效地运营。

3.车辆加油卡管理:(1)协会公务车辆统一油卡加油,实行一卡管理制度。(2)协会所有车辆禁止现金加油,驾驶人应按车牌号进行备案登记,财务部门每月进行核对。加油卡一经备案,不许变更,如遇到特殊情况,如加油卡坏损,不能正常加油时,车辆管理人员应及时办理更新。(3)禁止使用其它车辆的油卡加油或用协会指定油卡为其它车辆(含外来车辆)加油,一经核实,将给予当车驾驶人一定的经济处罚。如遇到特殊情况,应报请秘书长同意方可实行。(4)驾驶人在使用油卡加油时,应保留好每次加油的小票,小票要保持连续性,按顺序粘贴在《车辆用油统计表》上报财务部门审核备存。

六、车辆行驶里程管理

1.协会公务车设置“车辆行驶记录表”,使用前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上前一次用车的记载是否相符。使用后应记载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途等。

2.财务部门每月抽查一次,发现记载不实、不全或未记载者应呈报秘书长,并提出批评,对不听劝阻屡教屡犯者应给以处分,并停止其借用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