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勘察设计协会章程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0-30

黑龙江省勘察设计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协会名称:黑龙江省勘察设计协会,英文译名Exp- loration and Design Association of HeiLongJiang,缩写EDAHP。

第二条  协会性质:黑龙江省勘察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及相关单位、人士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宗旨: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工作方针,实施行业自我管理,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服务,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努力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行业经济效益,推动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协会注册办公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康顺街1号。

 

第二章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对勘察设计行业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研究行业的发展方向和方针政策,为会员单位的改革发展和技术进步提出指导性意见;积极参与制定相关立法、行业标准,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的决策提供依据。

(二)建立健全行业职业道德标准,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组织开展诚信评价,公布诚信评价结果。

(三)进行行业数据统计,发布行业信息,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行业期刊和资料(含电子出版物),建立协会网站,组织信息交流和国内外技术考察。

(四)健全和完善注册人员的管理制度,承办注册人员的管理工作。

(五)开展与勘察设计相关的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组织相关的人才、技术、管理、法规及勘察设计人员继续教育等培训;组织行业交流、推广先进经验和技术,协助会员单位提高行业信息化建设水平和技术装备水平。

(六)接受委托,组织开展新技术和新产品的鉴定、事故认定、行业资质认证咨询等相关工作,组织行业大师、优秀工程项目的评选和先进人物的推介活动,表彰和鼓励先进,促进行业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

(七)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新技术、新产品和科技成果推介会;举办技术交流会、学术报告会、建筑方案展览会等,为协会会员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八)积极发展同国内、国际相关行业组织的关系,开展国内外工程项目和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支持鼓励企业会员积极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维护会员单位和本行业企业的合法权益。

(九)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和转移的工作。

 

第三章    

第七条  协会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认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等相关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

(四)与勘察设计行业密切相关的科研及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单位;

(五)长期从事和支持勘察设计工作,热心勘察设计事业的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的待遇:

(一)会员单位(本省)参加行业培训时可减少培训费用,免费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二)会员单位(本省)在申报评优项目时,享受评审费优惠政策。

(三)会员单位可按时按期获得协会期刊《黑龙江勘察设计》,并可免费在期刊上宣传本单位的业绩。

(四)会员单位享受提供了解行业前沿信息咨询及技术咨询等方面的直接服务。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协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优先获得协会资料刊物的权利;

(六)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协会提请保护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接受并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在协会期刊上通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和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五)讨论其他重要事项并做出决议。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和理事须经1/2以上会员单位提出动议,经全体会员通过。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宣布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工作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协会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秘书处做为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部门。

第二十七条  协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勘察设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其他专职工作人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不能任满一届的不再提名为协会专职领导职务。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处理协会重大问题;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起草、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办事机构、各分支机构、工作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工作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具体办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召开事宜;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单位会员会费。协会应制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经费只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五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协会财务工作由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担任。会计人员要坚持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要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专业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经费的收支应制订管理办法和计划,加强管理,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修改的协会章程,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修改的协会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同意,并报黑龙江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经黑龙江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勘察设计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16年1月1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黑龙江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